消费者吕先生在购买了由上海亚太酿酒有限公司(下称亚太酿酒)生产的力波啤酒后,在一次不小心碰撞中啤酒瓶倒地发生爆炸,造成其小腿肌腱断裂,为此,吕先生将亚太酿酒告上法庭索要损失。近日,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,酒厂给付王先生1万余元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,日前二审法院作出判决,维持原判。
审理中亚太酿酒辩称,他们使用的“B”啤酒瓶经检测是合格产品,之所以会发生事故,是因为吕先生自己走路踢倒了啤酒瓶,啤酒瓶本来就是易碎品,其在啤酒瓶商标上已明示“切勿撞击、防止爆瓶”,是原告自己不慎造成事故发生,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。
吕先生认为,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只是抽样检验,不能代表每个啤酒瓶都是合格产品。况且国家相关部门建议啤酒瓶的使用期限为2年,而造成其伤害的啤酒瓶使用期已超过了2年,强度自然会降低,故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认为,根据有关啤酒瓶的质量标准GB4544-1996规定,玻璃啤酒瓶必须具有“B”字标记,一般使用期限为2年。涉案啤酒瓶是使用已超过2年的回收瓶,除2004年4月19日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报告外,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该瓶是经过2年的反复使用还是安全合格的产品,故被告对其产品缺陷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然而,原告不慎将啤酒瓶踢倒,故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【事件回放】
去年7月,吕先生买了由亚太酿酒生产的、生产日期为2006年6月21日的的力波啤酒,买后吕先生随手放在厨房地上。他在行走时不慎带倒一瓶,啤酒瓶倒地发生爆炸,造成其右小腿切割伤,胫部肌腱断裂。事后,吕先生与亚太酿酒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,吕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酒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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