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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信息来源:展会资讯 发布时间:2006-9-26 13:53:00 阅读:372 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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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对频繁办展、侵犯知识产权和骗展现象,业界呼唤出台一部规范中国展览业的法规
中国的国际展览和国际贸易相生相伴,相互促进,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路程。如果说,中国的展览起锚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广交会,乘风破浪于改革开放之际,那么,在中国加入WTO之后,中国的展览业正进入三船(国营、民营、外资)竞渡、波诡云谲的航程。勿庸讳言,繁荣下面冒出了一些问题,前进当中遇到了一些困惑:如相同(近)主题的展览过于频繁,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,有些展览质量低劣甚至骗展滋事等等。于是,业界在忧心忡忡,继而议论纷纷之后,不约而同地把期待的目光投向了法律法规:出台一部规范中国展览业的法规,以期展览市场能“玉宇澄清万里埃”。
如果这部法(规)的制定确属必要,那么,这部法(规)至少应该回应展览实践中提出的哪些至关重要的问题呢?
展览法(规)的位阶
根据WTO的行业分类,展览属于国际贸易中的服务贸易。而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中的第四章就是专门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;另外,鉴于参展商的异地或跨境参展,展览主办方的异地或跨境举办展览,为了建立既符合WTO规则又统一、规范的全国性市场,这部期待中的法(规)应该定位于《对外贸易法》的特别法或者是国务院根据《对外贸易法》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。
展览经营主体的资格
既然这部法(规)是《对外贸易法》的特别法或者是根据《对外贸易法》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,那么这部法(规)的制定应当遵循《对外贸易法》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。《对外贸易法》先进、科学的立法理念仅从这部法律的名称就能体现出来。它的名称不是什么“对外贸易审批法”,也不是什么“对外贸易管理法”,就是“对外贸易法”,其蕴涵的核心立法理念就是:法律是为了保障权利,尽管《对外贸易法》中也有不少涉及管理甚至审批的内容。这种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在其他的民事法律的命名中也有反映。当年在制定“商标法”时,曾有一种意见力争将其命名为“商标管理法”,但终究因有悖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而被摒弃。反观现行涉及展览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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